
法庭上,该三甲医院坚称对王荷女士的就诊过程异议,不愿分担适当责任,但对部分费用不接纳或不全部接纳,其中对精神伤害抚慰金指出没依据,不表示同意赔偿金。法院指出,该三甲医院的医疗不道德不存在罪过,理所当然分担王荷女士合理损失部分的赔偿金责任。去除医疗费中不应缴纳费用及王荷计算出来有误的部分,亦须证实住院伙食退休金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的合理部分等,尤其是证实了精神伤害抚慰金,是根据王荷的伤情、医院方的罪过程度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等为依据,原作精神伤害抚慰金为4000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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